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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30 07:41    文字:【】【】【
摘要:摩鑫注册-摩鑫平台-主页 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摩鑫注册-摩鑫平台-主页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什么是产品的整体概念?--包含核心产品、有形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几个层次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实践中尚存一些待解难题或是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关于核心产品的界定,就是采购实践中困扰一线人员的一个难题:核心产品的内涵特征是什么?核心产品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一个采购项目只能有一个核心产品,还是可以有多个核心产品?……关于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困扰,为此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对这一系列问题作以集中探讨。

  此次87号令跟原先18号令相比,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对同一合同项下同品牌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家数计算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87号令第三十一条分别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时同品牌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家数计算及处理问题进行规定。同时,在本条第三款中,也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的确定规则及同品牌投标的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要落实好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首先要建立在搞清楚和明确一个问题,即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的界定问题。因为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或整体产品的系统采购而言,只有准确把握核心产品的内涵,才可以判定是否属于同品牌投标人的问题,进而才能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来作相应处理。

  那么,实际操作中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核心产品”这个概念呢?又该如何界定“核心产品”?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核心产品”内涵,首先要准确理解产品的整体概念和核心产品的内涵,本文在此作以探讨。

  要理解核心产品,首先要将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把握,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不存在核心产品的问题,比如购买单一的螺杆式冷水机组、单一的医疗设备,只要投标人投标的螺杆式空调冷水机组和医疗设备是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

  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产品,是指具有某种特定物质形状和用途的物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这是对“产品”概念的一种狭义的定义。

  广义的产品,是指人们通过购买而获得的能够满足某种需求和欲望的物品总和,既包括具有物质形态的产品实体,又包括非物质形态的利益,这就是“产品的整体概念”。

  广义的产品概念是一个整体或系统,包括多种产品,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一般包含核心产品、有形产品、附加产品和潜在产品几个层次。

  核心产品也称实质产品,是指产品的基本需求效用和利益。有形产品是核心产品的载体,是核心产品的转化形式或借以实现的形式。

  附加产品也即延伸产品层次,是指用户购买有形产品时所获得的全部附加服务和利益,主要帮助用户更好地使用核心利益的服务。对于物质产品来说,一般指提供满意的安装、售后服务、送货、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是附加产品的核心部分,是整体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潜在产品是指在附加产品层次之外,由厂家提供的能满足用户潜在需求的产品层次,它主要是产品的一种增值服务。

  在高新技术发展日益迅猛的今天,有许多潜在需求和利益还没有被用户认识到,需要厂家通过引导 和支持来更好满足用户的潜在需求。

  “核心”两个字,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指中心或主要部分,也即指某产品或系统的中心所在,产品实质上都是为解决具体现实问题而提供的服务。

  采购人采购某种产品或系统,并不是为了占有或获得产品以及系统本身,而是为了获得能满足某种需求的效用或利益。比如采购人采购空调系统,主要是为了制冷或制热,并满足温度、湿度、气流度、清洁度等舒适性要求;采购锅炉系统,则是为了满足消毒或沐浴等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核心产品是指采购人购买某种产品或系统时所追求的利益,是采购人真正要采购的实质性东西,因而在产品整体概念中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部分,也称为实质产品。

  比如对于多联式空调系统设备供货以及安装采购,主要设备可能包括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风管、风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统等等,核心产品就是多联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如果投标人投标的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属于同一个品牌,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至于其他的非核心产品,如风管、风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统即使品牌相同,也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

  再比如锅炉系统的主要设备一般包括本体设备、燃烧器、辅机设备、锅炉仪表、阀门、软水补水箱(膨胀水箱)、循环泵、换热器等等,核心产品就是本体设备,如果投标人投标的本体设备属于同一个品牌,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至于其他非核心产品,如燃烧器、辅机设备、锅炉仪表等,即使品牌相同,也应认定为不同品牌的投标人。

  那么,到底如何界定“核心产品”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把握。

  “核心产品”仅仅针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如果采购的设备是同类单一产品,如仅仅采购单一的空调冷水机组,单一的医疗手术设备、单一的印刷设备等,不需要研究部件的“核心产品”问题,只要投标人投标的空调冷水机组、医疗手术设备、印刷设备是同一个品牌的,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

  对于一些包括多种设备组合的整体产品或系统而言,核心产品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重心所在,核心产品的资金价值一般应当占整体产品或系统的大部分权重,至少60%以上。

  核心产品的确定要结合采购人的真正需求来判别。核心产品是指采购人购买某种产品或系统时所追求的利益,是采购人真正要采购的实质性东西,或是某产品或系统的中心所在,也称为实质产品。

  比如采购人采购空调系统是主要为了制冷或制热,并满足温度、湿度、气流度、清洁度等舒适度要求,因此空调主机就是核心产品,其他配套系统就不是核心产品。

  又比如我们去店里买一台苹果手机,手机还配置了手机套、耳机等,苹果手机就是核心产品,至于手机套、耳机,是属于配套的,不属于核心产品。

  笔者以为,核心产品的确定需要我们以动态的思维来看待。随着采购需求水平和层次的提高,市场竞争焦点也会不断转移。为适应这样的市场态势,产品整体概念的外延处在不断再外延的趋势之中。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展开和用户需求的不断提高,附加产品和潜在产品越来越成为竞争获胜的重要手段,未来广义的产品概念层次也会不断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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